申请执行人谢仕良,男,1965年7月30日出生,住宁波。申请执行人阳仕华,女,1967年8月28日出生,住宁波。被执行人宋壬亮,1985年3月19日出生,住湖北省。被执行人韩昌明,男,1976年3月1日出生,农民:其他,住山东省费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仕良;阳仕华与被执行人宋壬亮、韩昌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宋壬亮、韩昌明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谢仕良;阳仕华亦未能举证证明被执行人的下落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谢仕良;阳仕华自愿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甬镇执民字第316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钱扬胜审判员:王成国代理审判员:李辉
书记员:胡波(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