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谢仕良、阳仕华与宋壬亮、韩昌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甬镇执民字第316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谢仕良,男,1965年7月30日出生,住宁波。申请执行人阳仕华,女,1967年8月28日出生,住宁波。被执行人宋壬亮,1985年3月19日出生,住湖北省。被执行人韩昌明,男,1976年3月1日出生,农民:其他,住山东省费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仕良;阳仕华与被执行人宋壬亮、韩昌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宋壬亮、韩昌明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谢仕良;阳仕华亦未能举证证明被执行人的下落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谢仕良;阳仕华自愿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甬镇执民字第316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钱扬胜审判员:王成国代理审判员:李辉

书记员:胡波(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