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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杜君祥、郝超华等与李耀辉、蒙城县顺通汽车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甬镇执民字第17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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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杜君祥,1937年1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荣县。申请执行人郝超华,1939年1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荣县。申请执行人张周,1974年12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荣县。申请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李耀辉,1981年7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蒙城县。被执行人蒙城县顺通汽车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毫州市蒙城县蒙阜路**,组织机构代码:72851207-6。法定代表人王汉三。被执行人鹰潭山峰物流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路中段织机构代码:6834257-0。法定代表人王汉三。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杜君祥;郝超华;张周;张某与被执行人李耀辉、蒙城县顺通汽车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鹰潭山峰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李耀辉、蒙城县顺通汽车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鹰潭山峰物流有限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杜君祥;郝超华;张周;张某亦未能举证证明被执行人的下落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杜君祥;郝超华;张周;张某自愿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甬镇执民字第1733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钱扬胜审判员:王成国代理审判员:李辉

书记员:胡波(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