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杜君祥,1937年1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荣县。申请执行人郝超华,1939年1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荣县。申请执行人张周,1974年12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荣县。申请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李耀辉,1981年7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蒙城县。被执行人蒙城县顺通汽车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毫州市蒙城县蒙阜路**,组织机构代码:72851207-6。法定代表人王汉三。被执行人鹰潭山峰物流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路中段织机构代码:6834257-0。法定代表人王汉三。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杜君祥;郝超华;张周;张某与被执行人李耀辉、蒙城县顺通汽车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鹰潭山峰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李耀辉、蒙城县顺通汽车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鹰潭山峰物流有限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杜君祥;郝超华;张周;张某亦未能举证证明被执行人的下落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杜君祥;郝超华;张周;张某自愿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甬镇执民字第1733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钱扬胜审判员:王成国代理审判员:李辉
书记员:胡波(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