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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杨奎与林少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金执字第0003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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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杨奎,男,汉族,1948年2月9日生,宝鸡市金台区兴隆村**村民,住本组。被执行人林少波,男,汉族,1988年10月25日生,宝鸡市陈仓区县功镇先锋村**村民,住本组。

杨奎与林少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2)金民初字第008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一千四百一十五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双方已自行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金民初字第00884号民事判决书关于诉讼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谢新建审判员:张晶审判员:侯虎勤

书记员:赵宝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