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奎,男,汉族,1948年2月9日生,宝鸡市金台区兴隆村**村民,住本组。被执行人林少波,男,汉族,1988年10月25日生,宝鸡市陈仓区县功镇先锋村**村民,住本组。
杨奎与林少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2)金民初字第008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一千四百一十五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双方已自行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金民初字第00884号民事判决书关于诉讼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谢新建审判员:张晶审判员:侯虎勤
书记员:赵宝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