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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申请执行人王忠科与被执行人赵军尧、赵向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2)金执字第005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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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忠科,男,生于1957年1月28日,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蟠龙镇东壕村。被执行人赵军尧,男,生于1979年1月5日,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群众路**院。被执行人赵向阳,男,36岁,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红专南路12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忠科与被执行人赵军尧、赵向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2012)金民初字第013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忠科于2012年10月30日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30380.54元及利息、执行费356元。现申请执行人王忠科与被执行人赵军尧已协商处理,申请执行人王忠科申请撤销执行,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金民初字第013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海生审判员:杨文审判员:程淑芹

书记员:杜国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