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忠科,男,生于1957年1月28日,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蟠龙镇东壕村。被执行人赵军尧,男,生于1979年1月5日,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群众路**院。被执行人赵向阳,男,36岁,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红专南路12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忠科与被执行人赵军尧、赵向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2012)金民初字第013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忠科于2012年10月30日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30380.54元及利息、执行费356元。现申请执行人王忠科与被执行人赵军尧已协商处理,申请执行人王忠科申请撤销执行,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金民初字第013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海生审判员:杨文审判员:程淑芹
书记员:杜国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