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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蔡达与张宝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金执字第005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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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蔡达,男,汉族,生于一九五七年一月十九日,宝鸡市金台区兰宝小区。被执行人张宝利,男,汉族,生于一九七五年六月五日,宝鸡市陈仓区潘溪镇小寨村**村民,住该组。

本院在执行蔡达与张宝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根据我院(2012)金民初字第0097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由张宝利向申请人赔偿869.52元,并承担诉讼费1685.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除有陕C254**号货车一辆,并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已冻结车辆户籍,但查控不到车辆下落,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2)金民初字第009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时,可申请人民法院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文审判员:程淑芹审判员:侯虎勤

书记员:闫宏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