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蔡达,男,汉族,生于一九五七年一月十九日,宝鸡市金台区兰宝小区。被执行人张宝利,男,汉族,生于一九七五年六月五日,宝鸡市陈仓区潘溪镇小寨村**村民,住该组。
本院在执行蔡达与张宝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根据我院(2012)金民初字第0097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由张宝利向申请人赔偿869.52元,并承担诉讼费1685.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除有陕C254**号货车一辆,并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已冻结车辆户籍,但查控不到车辆下落,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2)金民初字第009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时,可申请人民法院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文审判员:程淑芹审判员:侯虎勤
书记员:闫宏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