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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曹飘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金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2)金执字第004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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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曹飘,男,生于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二日,汉族,住四川省汉源县。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金台支公司,住所地本市金台区中山西路131号。负责人赵伟,任经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金台支公司自觉履行了全部义务,曹飘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请求,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金民初字第00376号民事调解书第一条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谢新建审判员:张晶审判员:侯虎勤

书记员:赵孟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