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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恩与杜峰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2013)00125-1

(2013)金执字第0012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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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恩,男,汉族,生于1994年3月26日,汉族,无业,住宝鸡市西宝路**付。被执行人杜峰博,男,汉族,生于1980年5月7日,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周原镇王家村**

本院在执行王恩与杜峰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2012)金民初字第018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恩于2013年2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赔偿款50688.80元、案件受理费849元、执行费673元(已缴纳)。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由杜峰博于2013年7月20日一次性赔偿王恩40000元,余款王恩放弃。后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一次性赔偿33000元(已支付),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金民初字第018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文审判员:侯虎勤审判员:程淑芹

书记员:杜国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