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恩,男,汉族,生于1994年3月26日,汉族,无业,住宝鸡市西宝路**付。被执行人杜峰博,男,汉族,生于1980年5月7日,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周原镇王家村**
本院在执行王恩与杜峰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2012)金民初字第018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恩于2013年2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赔偿款50688.80元、案件受理费849元、执行费673元(已缴纳)。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由杜峰博于2013年7月20日一次性赔偿王恩40000元,余款王恩放弃。后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一次性赔偿33000元(已支付),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金民初字第018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文审判员:侯虎勤审判员:程淑芹
书记员:杜国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