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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余日军、钟红娇、余俊广与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惠阳法执字第5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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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余日军,男,汉族,1963年6月4日出生,住址:惠州市惠城区。申请执行人钟红娇,女,汉族,1968年12月3日出生,住址:惠州市惠城区矮陂镇。申请执行人余俊广,男,汉族,1990年01月07日出生,住址:惠州市惠城区矮陂镇。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江北中心区。负责人郝瑞林,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余日军、钟红娇、余俊广与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惠阳法民三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己经发生法律效力。逾期,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权利人于2013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案号:(2013)惠阳法执字第500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代)向本院缴交案件款374719.56元,该款于2013年3月26日到账,并登记在(2013)惠阳法民三初字第7号案名下(即本案一审案号)。

本院认为:为了维护申请执行人合法利益,应将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代)向本院缴交案件款374719.56元【登记在(2013)惠阳法民三初字第7号案名下(即本案一审案号)】提取至(2013)惠阳法执字第500号案,以清偿申请执行人余日军、钟红娇、余俊广的赔偿款。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代)向本院缴交案件款374719.56元【登记在(2013)惠阳法民三初字第7号案名下(即本案一审案号)】提取至(2013)惠阳法执字第500号案,以清退当事人的案件执行款。终结(2013)惠阳法民三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醒非代理审判员:朱廷科代理审判员:黄智聪

书记员:林娴娴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