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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阳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结案裁定执行裁定书

(2013)龙民执字第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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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粟XX,女。被执行人阳XX,男。

申请执行人粟XX与被执行人阳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粟XX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年11月23日作出的(2012)龙民初字第28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3年5月21日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执行和解,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依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龙民初字第28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革审判员:秦先忠代理审判员:廖毅

代书记员:陈明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