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粟XX,女。被执行人阳XX,男。
申请执行人粟XX与被执行人阳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粟XX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年11月23日作出的(2012)龙民初字第28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3年5月21日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执行和解,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依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龙民初字第28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革审判员:秦先忠代理审判员:廖毅
代书记员:陈明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