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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泳晴与王万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深龙法地执字第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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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泳晴,女,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被执行人王万里,男,户籍地址河南省太康县。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申请执行人李泳晴与被执行人王万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深龙法地民初字第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30618元,本院已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此案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向工商、证券、国土、车管、银行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上述财产查证结果已告知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万丽华审判员:李旭春审判员:黎君

书记员:卢捷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