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徐孝森。被执行人孙海波。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孝森与被执行人孙海波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2)四民初字第49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国良审判员:王玉华代理审判员:王群
书记员:董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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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徐孝森。被执行人孙海波。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孝森与被执行人孙海波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2)四民初字第49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国良审判员:王玉华代理审判员:王群
书记员:董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