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守信。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负责人吴某某,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守信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已缴纳案件款人民币13530.2元,已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2)四民初字第60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国良审判员:王玉华代理审判员:王群
书记员:董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