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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文定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公司、陇县平安出租车有限公司、李建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陇执字第002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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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文定,男,生于1953年9月5日。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公司。负责人杨玉良,任该公司经理。

原告李文定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公司、陇县平安出租车有限公司、李建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判决生效后,权利人李文定依据(2012)陇民初字第0076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文定依据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共计人民币73946.86元。本院向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公司发出执行通知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公司自动履行执行款共计人民币73946.86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2012)陇民初字第00762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审判员:张烁

书记员:侯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