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赵常保,男,1942年12月22日生。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清姜支公司。负责人:程来迪,任经理。
终结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2013)陇民初字第00100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晁少波
书记员:徐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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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赵常保,男,1942年12月22日生。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清姜支公司。负责人:程来迪,任经理。
终结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2013)陇民初字第00100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晁少波
书记员:徐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