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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华亭县华兴汽车运业有限责任公司诉邓永超、渭南市临渭区和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陇执字第000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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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华亭县华兴汽车运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韦虎兴,任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邓永超,男,汉族,生于1984年02月15日。被执行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负责人:苏阁侠,任公司经理。

华亭县华兴汽车运业有限责任公司诉邓永超、渭南市临渭区和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2012)陇民初字第00669号民事判决书,分别向被执行人邓永超、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二被执行人在3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华亭县华兴汽车运业有限责任公司清偿案件执行款5847.22元、2000元。因被执行人邓永超、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按期分别缴纳了案件执行款5847.22元和2000元,且申请执行人华亭县华兴汽车运业有限责任公司已全部领取。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陇县人民法院(2012)陇民初字第00669号民事判决书第一、二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峰

书记员:王曼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