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立虎,××,××年××月××日出生,苗族,农民,住××××××××××××。被执行人柳州市国联劲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负责人郭卫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炳荣,该公司融水分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柳州市国联劲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融水分公司,住所地××××××××××。负责人张炳荣,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杨立虎与被执行人柳州市国联劲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柳州市国联劲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融水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5日作出的(2012)融民一初字第4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立虎于2013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应裁定执行结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融民一初字第45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
审判长:黄晓东审判员:潘锦审判员:吴国社
书记员:张松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