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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港执字第118号执行裁定书

(2013)港执字第1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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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陈伯宽。申请执行人江潮仙。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鱼峰支公司。

申请执行人陈伯宽、江潮仙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鱼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12日作出(2012)港民初字第5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西区分公司分别于2013年3月26日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柳州市鱼峰支公司将案款170537.89元、627.37元、972.63元汇入本院账户,于2013年3月27日将案款110000元汇入本院账户,以上合计282137.89元(注:含另案的案款31460.95元)。该案标的全部结清。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2012)港民初字第590号民事判决书执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林家良审判员:张松昌人民陪审员:林业就

书记员:苏林

引用法律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