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盖玉新,农民。被执行人范滕达,农民。被执行人范楚平,农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盖玉新与被执行人范滕达、被执行人范楚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经强制执行,已将被执行人范楚平所有鲁B867**号车辆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城阳支公司的保险理赔款人民币148115元扣留到院(含执行费2090元)。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2)城民初字第297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海审判员:张燕审判员:蒋涛
书记员:卓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