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进美,女,1957年6月1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莒县。被执行人庞启业,男,1980年1月2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即墨市。被执行人青岛卓琴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珠海路**戊。法定代表人潘伟录,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王进美与被执行人庞启业、青岛卓琴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2)城民初字第14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2)城民初字第148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兰清芬审判员:刘书波审判员:蒋涛
书记员:丁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