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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进美与庞启业、青岛卓琴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城执字第8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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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进美,女,1957年6月1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莒县。被执行人庞启业,男,1980年1月2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即墨市。被执行人青岛卓琴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珠海路**戊。法定代表人潘伟录,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王进美与被执行人庞启业、青岛卓琴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2)城民初字第14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2)城民初字第148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兰清芬审判员:刘书波审判员:蒋涛

书记员:丁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