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林泽,男,汉族。被执行人李少武,男,汉族。
关于申请执行人林泽与被执行人李少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5日作出(2013)城民一初字第293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内容,权利人林泽于2014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赔偿款28654.7元、案件受理费369.7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本院“四查”,被执行人李少武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本院征询申请执行人林泽的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李少武目前下落不明,经本院查找未发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符合案件终结情形。本案终结执行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城民一初字第293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立平审判员:陈文新代理审判员:陈小龙
书记员:吴淑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