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俊,男。委托代理人雒里,女。被执行人梁荣生,男。被执行人梁海朋,男。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陵县支公司。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
陈俊申请执行梁荣生、梁海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陵县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5日作出(2012)铜印民初字第0023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均未自觉履行民事判决中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77257.14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3年3月12日依法立案,于3月15日向梁荣生、梁海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陵县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梁荣生、梁海朋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陈俊支付案件款15693.34元,诉讼费3489.20元合计19182.54元,并向本院缴纳执行费430元;责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陵县支公司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陈俊支付案件款139563.80元,并向本院缴纳执行费2000元;责令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陈俊支付案件款11000元,并向本院缴纳执行费65元;责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陈俊支付案件款11000元,并向本院缴纳执行费65元。现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陵县支公司已自觉履行案件款139563.80元,并已缴纳了执行费2000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已自觉履行案件款11000元,并已缴纳了执行费65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已自觉履行案件款11000元,并已缴纳了执行费65元;申请执行人陈俊自愿撤回对梁海朋、梁荣生的执行申请,经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铜印民初字第0023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付艳丽审判员:樊长远代理审判员:宋斌
书记员:李洪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