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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保卫与李喜林雇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铜印执字第0001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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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保卫,男。被执行人李喜林,男。被执行人驻马店市迅达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彦国,该公司董事长。

王保卫与李喜林雇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0日作出的(2011)铜印民初字第0040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李喜林未自觉履行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王保卫于2012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34562.7元。

本院在执行中,于2012年12月25日依法立案,同日向李喜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王保卫支付案件款34562.7元,向本院交纳执行费,425元。由于被执行人李喜林拒不履行义务,本院依法扣划了其银行存款34987.7元(包含执行费425元),并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34562.7元,并交纳了执行费425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2011)铜印民初字第0040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付艳丽审判员:樊长远审判员:郭俊峰

书记员:廉政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