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武斌,男。被执行人刘永锋,男。
武斌与刘永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1日作出的(2012)铜印民初字第0032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刘永锋未自觉履行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武斌于2013年1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900元。
本院在执行中,于2013年1月31日依法立案,同日向刘永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武斌支付案件款900元,向本院交纳执行费50元。现被执行人刘永锋已主动履行了案件款800元,向本院交纳了执行费50元,剩余100元申请执行人武斌自愿放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2012)铜印民初字第0032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付艳丽审判员:樊长远代理审判员:宋斌
书记员:廉政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