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白英利,男。被执行人王广均,男。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市印台支公司。负责人石国强,该公司经理。
白英利与王广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市印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9日作出的(2012)铜印民初字第0005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王广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市印台支公司未自觉履行义务,白英利于2013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2500元。
本院在执行中,于2013年4月9日依法立案,同日向王广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市印台支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王广均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白英利支付赔偿款500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市印台支公司向申请执行人白英利支付财产损失2000元,向本院交纳案件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王广均自动履行了赔偿款500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市印台支公司未自觉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冻结、扣划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市印台支公司的银行存款2050元。现本院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白英利2500元,向本院交纳了执行费5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2012)铜印民初字第0005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付艳丽审判员:樊长远代理审判员:宋斌
书记员:廉政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