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蒋家儒,男,回族,生于2004年10月23日,宝鸡石油小学学生,住宝鸡市金台区永兴巷。法定代理人蒋宝龙,男,回族,系西安南希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系蒋家儒之父。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宝鸡市公园路**。负责人王宏强,任经理。被执行人韩兵焕,男,汉族,生于1963年12月21日,宝鸡市陈仓区天王镇王家堡村**村民,住该村**。
本院在执行蒋家儒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韩兵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2012)金民初字第012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蒋家儒于2013年5月29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10039.70元、案件受理费1000元、执行费50元。因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在执行立案时已将赔偿款10039.70元交至本院账号、韩兵焕也将案件受理费1000元及执行费50元交纳,故本案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金民初字第012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文审判员:侯虎勤审判员:程淑芹
书记员:杜国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