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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其他赔偿 · 2020

李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决定书

(2020)桂1122司救民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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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文书2020年文书其他赔偿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文书

救助申请人:李英,女,瑶族,住址钟山县两安乡。法定代理人:李某1,男,瑶族,住钟山县。

救助申请人李某2以其在(2019)桂1122执676号申请执行与麦华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申请执行人只履行1202元后就无履行能力、申请人家庭生活困难为由,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立案后,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救助申请人李某2称,申请执行人李某2与被申请执行人麦华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根据(2018)桂1122民初890号民事判决书,麦华平应向李某2支付经济损失12399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3284元。但麦华平未履行给付义务。因家中有6口人,其中有2个老人要照顾,户主和妻子身体不好。务工收入不高,2个小孩还在读书,申请人李某2有时候还需要做手术,家庭生活非常困难,特申请国家司法救助。

经审理查明,2018年9月5日我院作出(2018)桂1122民初8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告李某2的经济损失123990元、案件受理费及鉴定费3284元共计127274元由被告麦华平赔偿127274元。(2018)桂1122民初890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救助申请人李某2于2019年10月9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麦华平赔偿经济损失、案件受理费及鉴定费12727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某2与被申请执行人麦华平签订《执行和解协议》,协议内容:一、麦华平承诺从2020年1月起每月10日前还1200元,直至还清为止,如有足够的钱则提前还清;申请人李某2撤回执行申请。二、麦华平如未按照上述第一项协议履行义务,李某2可以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和解协议签订后,被申请执行人给付1200元就没有履行剩余的给付义务。至此,申请执行人实现债权1200元。另查明,救助申请人李某2家有6口人,其中2个小孩要读书,两个老人要照顾。

本院认为,因本案被申请执行人麦华平已无可供执行财产和履行能力,而申请人李某2系在校学生,家中父母需要供养两个小孩读书,照顾两个老人,家庭生活十分困难,申请人的情况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为解决执行案件中当事人的生活困难,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救助申请人李英国家司法救助金12000元。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