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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其他赔偿 · 2020

杨其林、杨原芬其他案由决定书

(2020)川1502司救执59号

裁判日期
2020-12-29
地区
翠屏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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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申请人:杨其林,男,1947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救助申请人:杨原芬,女,196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救助申请人:杨元明,女,196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救助申请人:杨元琼,女,197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救助申请人:杨元文,女,197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救助申请人:杨元淑,女,1977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救助申请人:杨元英,女,197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救助申请人:杨杰,男,1985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

救助申请人杨其林、杨原芬、杨元明、杨元琼、杨元文、杨元淑、杨元英、杨杰以其申请执行谭安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本院于2020年12月29日立案后,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救助申请人杨杰称:杨杰系案涉事故死者陈某财之子,其父母杨其林与陈某财于2019年9月2日11时05分搭乘谭安成驾驶的川Qxxxx号普通两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陈某财当场死亡,杨其林重伤致九级伤残。原家庭人口6人,现家庭人口5人。杨杰与妻子在家务农,杨其林几乎丧失劳动能力,两个未成年小孩均在校读书。杨杰家庭收入微薄,家庭经济十分困难,事故后谭安成至今未给付任何赔偿款。请求法院给予国家司法救助金20000元。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杨其林与妻陈某财共生育杨原芬、杨元明、杨元琼、杨元文、杨元淑、杨元英、杨杰七名子女。2019年9月2日,杨其林与陈某财搭乘谭安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陈某财当场死亡,杨其林重伤致残。本院于2019年12月11日作出(2019)川1502民初667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谭安成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杨其林、杨原芬、杨元明、杨元琼、杨元文、杨元淑、杨元英、杨杰因陈某财死亡的各项损失共计192577.5元。判决生效后,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中发现,被执行人谭安成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宜宾市翠屏区白花镇某村民委员会已出具证明证实杨杰与其妻子在家务农,杨其林几乎丧失劳动能力,杨杰有两子均在校读书,家庭收入微博,系十分困难的家庭。

本院认为,申请人杨其林已年老,且在事故中重伤致残,生活困难。杨杰与妻在家务农,其两名未成年儿子在校读书,无经济能力,其家庭经济十分困难。被执行人谭安成经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的权益得不到及时保护。申请人的情形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七)项当事人因生活面临急迫困难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救助:(七)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受害人陷入生活困难的;之规定的救助范围。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杨其林、杨原芬、杨元明、杨元琼、杨元文、杨元淑、杨元英、杨杰国家司法救助金20000元。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