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申请人:李家明,男,1965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墨江县人,农民,住墨江县。
救助申请人李家明以其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执行过程中面临生活困难为由,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救助申请。本院立案后,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救助申请人李家明称:2018年11月5日,孙广元驾驶云J号轻型货车载李家明、鲁忠华、袁一顺,沿通关镇团山村老付寨至鑫盛咖啡种植厂公路由咖啡种植厂往老付寨方向行使。13时30分许,当车辆行使至K4+600m处时,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发生侧翻后翻下山坡中,造成云J号车驾驶员孙广元、乘车人鲁忠华、李家明、袁一顺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人民法院调解为:由被告人孙广元赔付李家明各项费用共计31500元,执行过程中,经法院查明被执行人孙广元无财产可供执行,无固定经济收入来履行。现本人生活特别困难,故申请人民法院给予相应司法救助。
经审查查明:2018年11月5日,孙广元驾驶云J号轻型货车帮鲁忠华运输玉米,载李家明、鲁忠华、案外人袁一顺,沿通关镇团山村老付寨至鑫盛咖啡种植厂公路由咖啡种植厂往老付寨方向行使。当日13时30分许,当车辆行使至K4+600m处时,因孙广元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发生侧翻后翻下山坡中,造成云J号车驾驶员孙广元、乘车人李家明、鲁忠华、案外人袁一顺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墨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当日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孙广元负本起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责任,李家明、鲁忠华、案外人袁一顺无责任。事故发生后,李家明分别经墨江县通关中心卫生院接诊,转普洱市人民医院进行住院治疗14日,在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二七医院进行复查,共支出医疗费21403.42元。经云南乾盛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家明的后期医疗费评估为10000元,误工期评定为伤后120日,护理期评定为伤后60日,营养期评定为伤后60日,并支出鉴定费1600元。经本院调解为:由孙广元赔付各项费用31500元。该案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方式均查明,被执行人孙广元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李家明因生活困难于2020年8月17日向我院提交贫困证明和救助申请。另查明,李家明户,家庭成员共3人,其中具备完全劳动能力2人,在校生1名,家庭经济来源单一,无固定收入,生活困难。上述事实,有本院(2019)云0822民初510号《民事调解书》、强制执行申请书、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不动产、房产查询反馈表、执行笔录、村委会调查记录、困难证明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受害人陷入生活困难的,应当予以救助。本案中,孙广元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李家明属贫困户,无固定收入,受伤后损伤还需后期医治,导致家庭生活更加困难,李家明的申请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依法应予救助。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和《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救助申请人李家明司法救助金5000元。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