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冯德梅,女,1967年9月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杨道山,男,1967年10月5日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2011)明民一初字第0098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款为38644.3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案件受理费1673元,执行费930元。2013年3月13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给付执行标的款10000元,执行费930元,其余执行标的款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案件受理费均未给付。因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杨道山银行存款33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杨悝
书记员:崔琪琪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