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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冯德梅与杨道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裁定书

(2013)明恢执字第000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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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冯德梅,女,1967年9月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杨道山,男,1967年10月5日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2011)明民一初字第0098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款为38644.3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案件受理费1673元,执行费930元。2013年3月13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给付执行标的款10000元,执行费930元,其余执行标的款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案件受理费均未给付。因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杨道山银行存款33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杨悝

书记员:崔琪琪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