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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蒙兴云、李宗彦等与肖兴有、李大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鄂郧县执字第0020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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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蒙兴云,女,197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县人,农村居民。申请执行人李宗彦(系蒙兴云之子),2006年8月1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县人,学生。申请执行人李朝英(系蒙兴云婆婆),193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县人,农村居民。被执行人肖兴有,男,196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县人,农村居民。被执行人李大女(系肖兴有之妻),197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县人,农村居民。

终结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2013)鄂郧县民一初字第001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天成审判员:何言厚代理审判员:尤丽

书记员:曾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