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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有龙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鄂郧县执字第003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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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有龙。申请执行人暨申请执行人张有龙的法定代理人秦小敏(系张有龙母亲),198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县人,住湖北省郧县茶店镇二道坡村1组17号。公民身份号码:420321198007153142。申请执行人黄治平(系秦小敏之公公)。申请执行人罗述香(系秦小敏之婆婆)。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茅箭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十堰小区20栋。负责人王启明,该公司经理。

终结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2013)鄂郧县民一初字第010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党平审判员:张绪堂代理审判员:王元媛

书记员:何晶晶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