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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吴╳╳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钟法执字第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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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XX。被执行人吴XX。

申请执行人李XX与被执行人吴XX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于2012年11月27作出(2012)钟民初字第74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已经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用)》第108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钟民初字第743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温海田审判员:陈庆明代理审判员:钟翔

书记员:廖保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用)》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