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XX。被执行人吴XX。
申请执行人李XX与被执行人吴XX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于2012年11月27作出(2012)钟民初字第74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已经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用)》第108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钟民初字第743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温海田审判员:陈庆明代理审判员:钟翔
书记员:廖保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用)》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