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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莫某连与被执行人钟山县清塘镇政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钟法执字第1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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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文书

莫某连钟山县清塘镇政府申请执行人莫某连与被执行人钟山县清塘镇政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00)钟民初字第1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达成和解,由被执行一次性交付18000元给申请人,申请人放弃其余诉求,现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用)》第108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00)钟民初字第168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

审判长:温海田审判员:唐泉代理审判员:钟翔

书记员:廖保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用)》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