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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陈某坚与被执行人陆某发、张某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钟法执字第1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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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陈某坚被执行人陆某发被执行人张某雯

申请执行人陈某坚与被执行人陆某发、张某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8)钟民初字第46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实现债权1155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债务11000元,尚欠55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08)钟民初字第462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海祥审判员:唐泉代理审判员:钟翔

书记员:廖保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