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开润,男,汉族。被执行人刘锋利,男,汉族。
本院在执行刘开润与刘锋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佳民初字第0026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8月6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即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刘开润本金人民币20000元的利息和原利息13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2元,承担申请执行费人民币200元。后被执行人交来贷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的利息和原利息13000元,(案款已全部兑现于申请执行人)。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2元,申请执行费人民币200元由被执行人刘锋利承担。现此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佳民初字第0026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生发审判员:贺武生审判员:柴小荣
书记员:张宁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