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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某某、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佳执字第000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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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高某某。

本院在执行李某某、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佳民初字第0023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6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50元。执行费800元。后被执行人交来已申请人直接兑现人民币30000元。下欠人民币30000元8月30日交来,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50元。执行费800元。由被执行人高某某承担。现此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佳民初字第0023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张生发审判员:柴小荣审判员:贺武生

书记员:樊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