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孙根旺,男,汉族。被执行人高峰,男,汉族。
本院在执行孙根旺与高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佳民初字第0046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2月4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即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案款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约定2.5%计,从2010年古历8月14日起到执行完毕止)。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5元,申请执行费人民币650元。后被执行人交来案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20651元(案款已全部兑现于申请执行人)。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5元,申请执行费人民币650元由被执行人高峰承担。现此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佳民初字第0046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生发审判员:贺武生审判员:柴小荣
书记员:张宁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