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招平,男,汉族。被执行人韩诚诚,男,汉族。
本院在执行李招平与韩诚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佳民初字第0033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5月3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即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李招平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0年2月25日起至履行之日期间的利息,按月利率1.2%计算)负担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25元。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私下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于2013年5月12日撤回执行申请。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25元由李招平负担。现此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佳民初字第0033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生发审判员:贺武生审判员:柴小荣
书记员:张宁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