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许飞,个体户。被执行人潘文长,个体户。
申请执行人许飞与被执行人潘文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2年9月24日作出(2012)邳民调初字第763号民事调解书:潘文长偿还许飞借款544000元,于2012年10月15日前付清。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60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潘文长所有的位于邳州市运河镇汇龙国际小区**-***号房地产及储藏室已被查封,现已进行司法拍卖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潘文长的财产已经进行司法拍卖程序,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应予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邳执字第960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姚银执行员刘强执行员汪洪明
书记员:苏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