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朱军,个体户。被执行人朱玉康,教师。
申请执行人朱军与被执行人朱玉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3年9月4日作出(2013)邳碾民初字第0900号民事调解书:朱玉康偿还朱军本息合计69000元,于2013年9月30日前付清;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保全费620元,合计1270元,由朱玉康承担。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位9300元,并继续冻结被执行人朱玉康的工资账户。查询被执行人的其他银行信息,没有查询到可供执行的存款。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时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的,本案应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部分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邳碾执字第066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王国权执行员杜万亮执行员范勇
书记员:张滨滨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