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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李某生与被执行人左某瑞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钟法执字第1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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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文书

李某生左某瑞申请执行人李某生与被执行人左某瑞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01)钟民初字第42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达成和解,由被执行一次性交付7400元给申请人,申请人放弃其余款项及利息诉求,现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用)》第108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01)钟民初字第42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温海田审判员:陈庆明代理审判员:钟翔

书记员:廖保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用)》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