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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董╳╳与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钟法执字第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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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董XX。被执行人陈XX。

本院在执行董XX与陈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陈XX履行了(2011)钟民初字第94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董XX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1)钟民初字第94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任水庆审判员:邓有光代理审判员:冯邕

书记员:廖保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