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董XX。被执行人陈XX。
本院在执行董XX与陈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陈XX履行了(2011)钟民初字第94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董XX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1)钟民初字第94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任水庆审判员:邓有光代理审判员:冯邕
书记员:廖保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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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董XX。被执行人陈XX。
本院在执行董XX与陈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陈XX履行了(2011)钟民初字第94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董XX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1)钟民初字第94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任水庆审判员:邓有光代理审判员:冯邕
书记员:廖保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