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文龙,男,1984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少鹏,男,195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市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龙与被告李少鹏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文龙于2013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文龙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诉,不违法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文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6元,减半收取238元,由原告张文龙负担。
审判员:魏宾峰
书记员:杨子全(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