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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顾舒豪与顾尚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临执字第002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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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文书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顾舒豪,男,2005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法定代理人王彦丽,女,198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身份证号码:3421221982********,住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小卫街村******。被执行人顾尚忠,男,1958年3月8日出生,汉族,临泉县地税局干部,住安,住安徽省临泉县

顾舒豪与顾尚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临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临民一初字第0166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确认顾尚忠将其名下的房产变更登记在顾舒豪名下。顾舒豪于2013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顾尚忠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向临泉县房产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因申请执行人顾舒豪的法定代理人王彦丽同意本案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临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临民一初字第01666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东方审判员:张世东审判员:谷丽华

书记员:孙庆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