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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马庆军、王鹏飞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临执字第0017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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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马庆军,男,1972年7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申请执行人王鹏飞,男,197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市民,身份证号码:342122197502110417住安徽省临泉县城关镇杨空新村188号。

马庆军与王鹏飞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临民一初字第0052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马庆军于2013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作出的(2012)临民一初字第00526号民事判决确认,王鹏飞返还马庆军人民币29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565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裁定查封被执行人王鹏飞位于临泉县万和社区杨空新村门面房三间。案外人于水水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于2012年5月16日裁定驳回于水水的异议。现于水水向本院提起诉讼,查封房屋的所有权尚未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临民一初字第0017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任兴军审判员:高卫东审判员:王福逊

书记员:毛东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