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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某与朱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临执字第003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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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某,男,1983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朱某,女,198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

朱某与李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临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临民一初字第0042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朱某支付子女抚养费41260元。李某于2013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朱某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朱某常年在外打工,具体地址不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临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临民一初字第004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东方审判员:张世东审判员:谷丽华

书记员:孙庆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