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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蒋伟与尹淮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临执字第0022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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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蒋伟,男,1977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界首市。被执行人尹淮河,男,198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临泉县。

蒋伟与尹淮河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临民一初字第0258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蒋伟于2013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被执行人尹淮河应赔偿申请执行人蒋伟医疗等各项损失计人民币7337.7元,现被执行人尹淮河于申请执行人蒋伟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蒋伟表示只要人民币5000元其余自愿放弃,现被执行人尹淮河已按协议履行完毕,该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临民一初字第02582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桂林审判员:孟坤审判员:张世东

书记员:刘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