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胡子真,女,194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陈建福,男,197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临民一初字第00209号民事判决,已向被执行人陈建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建福赔偿胡子真2393.98元。但被执行人陈建福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现查明被执行人陈建福在临泉县交警大队留存有现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裁定如下:
一、提取被执行人陈建福在临泉县交警大队的现金3172元。二、终结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临民一初字第00209号民事判决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东方审判员:高卫东代理审判员:孙文政
书记员:孙庆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