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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守忠与刘胖胖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0)临执字第004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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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守忠,男,1970年6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刘胖胖,男,1988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

张守忠与刘胖胖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临民一初字第0048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刘胖胖支付张守忠赔偿款4978.06元。张守忠于2010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刘胖胖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在履行4000元后,余款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刘胖胖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划拨被执行人刘胖胖银行存款1100元。二、终结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临民一初字第00488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东方审判员:高卫东代理审判员:孙文政

书记员:孙庆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