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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子军与殷子勤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2)临执字第0028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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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子军,男,196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界首市。被执行人殷子勤,男,197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2年6月7日作出(2012)临执字第00280号执行裁定,查封被执行人殷子勤所有的皖K×××**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一辆,现因被执行人殷子勤债务已清偿,申请执行人李子军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临民一初字第00543号民事判决的执行。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殷子勤所有的皖K×××**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东方审判员:高卫东审判员:孙文政

书记员:孙庆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